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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人于超过一个国家出售自己发明的产品,怎样才可以最低成本取得最大保障?

来源:上海大卫雷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8/16/2023 10:16:47 AM

很可惜,“国际性专利”并不存在。专利保障只在授予专利的国家(或地区)有效,即使中国的专利亦不能于香港特区受保护。故此,如阁下于美国、中国及日本出售阁下的产品,阁下须同时向这三个国家申请专利。

若干国际条约容许发明者推迟在不同国家申请专利,并容许以首个国家的申请日为优先日期。如根据巴黎公约(大部分工业国均为其成员),阁下可就阁下的发明于美国提交申请,随后于一年内在中国另行提交申请,而中国申请的优先日期可追溯至美国提交申请的日期。根据专利合作条约,递延期最长为30个月。然而,要享有专利合作条约的最长递延期,阁下须直接或通过阁下身处国家的联络办事处向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遵照若干申请手续提出,而巴黎公约则无此规定。

因此,在上述例子中,阁下应先在美国申请专利,接着一年可考虑是否于其他国家申请专利,选择以美国作为首个申请专利的国家并非随意的决定。由于美国对专利文件的要求最为严格及详尽,呈交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申请经翻译后即可用于中国及日本申请,反之则不然,呈交中国的申请经翻译后不一定适用于美国提出专利申请。假使美国专利商标局因此而拒绝申请,阁下可能就此错失在美国取得专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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